《郑州轻工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人事处发布时间:2024-02-29浏览次数:16


关于印发《郑州轻工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轻大政〔2024〕12 号

校属各单位:

《郑州轻工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125

郑州轻工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2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郑州轻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制定和颁布学校博士后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全面领导学校博士后工作。学校博管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校领导和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学科办、财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流动站设站学院负责同志。

第三条 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等工作;负责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聘和子女入学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院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小组负责人由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并指定一名学院领导分工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站内管理规定,决定博士后进站人选,对进站博士后的选题进行把关,定期听取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度报告,对拟出站博士后做出全面评价。流动站所属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博士后实行导师负责制。在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导师具体负责指导博士后的科学研究工作,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办法见附件。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计划与类别

第六条 博士后类型

(一)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

指各设站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收的博士毕业生,在校主要从事科研工作。学科博士后人事档案关系须转入学校,并全职在校工作。

(二)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师资博士后”):指各设站单位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按照相关程序面向社会招收的博士毕业生,须全职在校工作。师资博士后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与博士后培养的有机结合,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范畴。

(三)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在职博士后”):指各设站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收的博士,在校主要从事科研工作。在职博士后人事档案关系不转入我校,出站后回原单位工作。在职博士后的招收比例严格控制,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定指标招收。

(四)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联招博士后”):指省内各高校、全国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联招博士后主要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所在单位、企业或基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设站学院于每年十月份向博管办申报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学校根据学科发展与师资队伍规划、设站学院科研工作及申报情况、博士后效益评估情况等,确定下一年度的招收计划名额。设站学院根据招收计划对申请者进行遴选,并将招收人员报博管办备案。

第四章  进站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凡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人员,均可向我校提出申请。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进站人员须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比例。

第九条 鼓励招收外籍博士和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人员工作签证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进站人员一般应在拟定进站时间前向学校设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1.《博士后申请表》;

2.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复印件;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5.《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6.郑州轻工业大学博士后进站申请表》;

7.体格检查表。

第十一条 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可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设站学院将拟同意进站的博士后进站材料提交至博管办,博管办根据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按照“确保质量、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单位审批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博管办发出录取通知书。拟进站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博管办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

第五章  博士后待遇

第十三条 博士后待遇

(一)学科博士后待遇

1.学科博士后两年在站期间,享受年薪20万元;

2.科研启动费10-15万元,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复印费、资料费等。购置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由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的学科管理,博士后在站期间享有使用权;

3.学校提供租房补贴2万元/年,发放时间与协议执行时间一致。

(二)师资博士后待遇

师资博士后进站后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享受当年相对应的新引进博士待遇。同时可享受河南省、郑州市的博士后相关待遇。

(三)在职博士后待遇

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每月1000元补贴,按24个月发放。

(四)联招博士后待遇

联招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经费和各类工资待遇等由联招单位提供。

 

(五)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

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享受学校职工待遇,接受学校和流动站的管理。

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再享受博士后在站相关待遇。

提前出站的博士后,自出站之日起,不再享受博士后相关待遇,科研经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博士后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初定中级职称和申报副高级职称;业绩特别突出的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直接评审(认定)高级职称。

第十六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河南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申请,按《河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本人户口可迁入学校。

第十八条 博士后子女有入幼儿园和接受义务教育需要的,根据郑州市相关规定,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予以安排。

第六章  在站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前需与流动站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并办理进站手续。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工作。博士后研究计划由本人提出,征得导师同意并经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流动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确因课题需要,由本人申请,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经设站单位审核,报学校博管办备案后可延期至36个月。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应在规定出站期限前一个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设站学院应建立博士后考核制度,包括制订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的标准和实施办法,报学校博管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属于郑州轻工业大学。

第二十四条 根据规定,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的博士后出站前三个月不得提出出国申请。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学校的博士后,学校不受理其各类出国申请。

第二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退站处理:

1.考核不合格的;

2.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3.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8.违反学校其他规定应予以退站的。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退站由流动站提出,学校博管会审核,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对该博士后作退站处理。退站的博士后,在上级批准退站20个工作日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退站的,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正式申请,经流动站和学校同意,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退站手续。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退站:

1.承担国家重点项目,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工作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学校重大机密,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3.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审查,尚未结案的;

4.其他不得退站情形的。

第七章  出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一般应当出站。因课题需要,由本人申请,经流动站批准,报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在站时间可延长至36个月。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流动站和学校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出站前,需向流动站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报告。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5-7名专家对其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价,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博士后出站,学科博士后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办理完出站手续后,领取《博士后证书》,并凭国家人事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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