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发布部门:人事处发布时间:2023-11-20浏览次数:99

一、   凡查、借阅干部档案的单位应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归还案卷时应当面点清。

二、   因内部工作需要,查阅干部档案,经主管处长签字可以查阅,外单位除治丧和极个别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审批外,一般不外借,借阅时限期一周,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三、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四、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阅卷规定,不携带干部档案到娱乐场所,严禁涂改、圈划、折叠、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予以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五、   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摘抄、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确需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人事主管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不得任意增减。复制后的材料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并加盖《档案查阅专用章》方能生效。

六、   借用、查阅档案地点:人事处档案科(科学校区办公楼520办公室)。

七、   借用、查阅档案时间:工作日上午,其他时间档案管理人员处理内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集中精力做好档案整理维护及数字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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