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首批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拨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事处发布时间:2014-09-13浏览次数:582

校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首批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拨推荐工作的通知》(教人[2014]749号)要求,现就我校首批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拨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指标

       2014年省教育厅分配我校推荐指标为1人。根据我校实际,各院(直属系、部)限报1人。
二、推荐对象

       我校符合推荐条件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在校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选拨对象。

       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含2014年7月5日《河南日报》已公示上报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正式人选)、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河南省优秀专家不再参与选拨。

三、推荐条件

         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要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创新、进取和奉献精神,近五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在专业技术或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工作,原则上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是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一)专业技术人才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科技奖励);

  (2)中国专利金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

  (3)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4)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三名)或2项二等奖(前二名),获部级奖项的参照上述省级奖项执行;

     (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或2项以上子项目;

  (6)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国际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一区2篇以上或一、二区累计5篇以上)。

          2、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业内有重要影响,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三名)或2项二等奖(前二名),获部委级奖励参照省级奖项执行;

       (2)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一等奖(前二名)或2项二等奖(前二名);

       (3)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4)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文库或鉴定为优秀;

       (5)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同时,独立发表的论文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5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国际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3、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技奖励;

  (2)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3)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二名)或2项三等奖(第一名),获部级奖项的参照上述省级奖项执行;

  (4)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国内本行业或领域最高奖;

  (5)作为第一完成人拥有2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在疾病预防控制或治疗疑难、危重病症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华医学科技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医师奖等卫生行业国家级学术、技术奖励;

  (2)获白求恩奖章或南丁格尔奖;

  (3)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4)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二名)或2项三等奖(前二名),获部级奖项的参照上述省级奖项执行;

  (5)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重点专科,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带头人;

        (6)担任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7)经省级卫生部门鉴定,取得重大发现或发明,填补国际、国内、省内空白;

        (8)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论文或被SCI收录1篇以上且影响因子大于3.0的论文。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省领先地位,对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2)获省教学成果特等奖(前二名);

  (3)完成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前二名);

     (4)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

     (5)荣获“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6)从事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工作,成绩突出,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6、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在比赛前4年内执训满2年,培养训练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教练员:

 (1)在世界三大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中获得奖牌;

 (2)取得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

 (3)打破世界纪录或全国纪录并被相关体育组织承认。

       7 、在宣传文化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获全国本行业或领域最高奖的主创人员(前三名);省辖市、县(市、区)入选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一批全面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贯中西、联系实际的理论家,一批坚持正确导向、深入反映生活、受到群众喜爱的名记者、名编辑、名主持人,一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社会责任感强、精通业务知识的出版家,一批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水平精湛的作家、艺术家)人才的人员。

        8.在信息、金融、财会、贸易、旅游、法律、现代管理和社会工作等领域,为解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人员。

        9.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社会责任感强,坚持专业技术工作,带领企业进入全国500强或连续3年在500强中保持同等以上位次及打造行业龙头企业的优秀企业家。

       10.在本专业领域潜心钻研、勇于创新,掌握前沿或独有技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2)主持研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3)在医药、兽药、农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行业主持研制的新产品取得准入许可;

     (4)国家审(鉴)定动植物新品种或2个以上省审(鉴)定植物新品种的主持人;

     (5)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对保护、传承、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

     (6)其他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人员。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技能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中原技能大奖,荣获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河南省技术能手、河南省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2.在国际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国家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在省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

        3.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人员或国家专利第一完成人;

        4.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上,具有市级以上相应机构颁发的证书或有效证明;

        5.实践经验丰富,熟悉专业技术理论知识,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省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对保护、传承、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

四、报送时间和具体要求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于2014年9月19日下午6点前报人事处师资科,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送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表格请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ha.hrss.gov.cn“专业技术人才”专栏中的“下载中心”下载。

 

联系人:张焕君 联系电话:63556050

附件:河南省教育厅教人[2014]749号文件

人事处

2014年9月13日

首批省政府特贴374-教人〔2014〕7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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