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发布部门:人事处发布时间:2023-11-20浏览次数:119

一、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调档函(商调函)后,一周内将应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好。

二、   移交调档函(商调函)时需填注明移交人和移交日期。

三、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不得用平信、挂号、包裹等公开邮寄方式,必须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严禁将干部人事档案交本人自带。

四、   档案寄出时间:周五(节假日提前)。当周接收到的调档函(商调函),档案下周周五统一寄出。

五、   转出档案,保证齐全完整,转出时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六、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所列项目认真填写,及时在《干部人事档案转出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七、   档案寄出后,请本人密切关注档案流转进度,自行确认档案是否到达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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