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轻工业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事处发布时间:2022-09-16浏览次数:1699

郑轻大政〔202239

校属各单位:

《郑州轻工业大学教职工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98

郑州轻工业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指学校从其他高校和退休教师(含本校退休教师)中聘请的承担学校人才培养任务的教师, 实践性强的专业可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企事业单位中聘请经验丰富的一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等,不包括学校聘任的客座教授、名誉教授。

外聘教师主要承担本科和研究生课堂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创新创业指导工作,以及参与指导青年教师、学 科专业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三条 聘用原则

(一从严控制。各学院(中心教师无法满足教学需要, 应首先在校内相近专业教师中调剂,校内不能解决的,方可外聘教师。外聘教师数量按照从严控制原则由教学单位、人事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会同核定。各学院(中心不得私自聘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二)择优聘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考核择优聘用。

(三)严格管理。严格外聘教师资格审查,加强日常管理与考核评价,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须满足以下聘用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

(三)讲授硕士研究生课程,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讲授本专业课程四年以上教学经验; 讲授本科课程,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讲授本专业课程两年以上教学经验;对专业特色课程或创新实践类课程,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自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企事业的外聘教师若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须提供能证明本人胜任能力的必要支撑材料。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身心健康,能履行教师职责。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核定外聘教师数。从严核定各学院(中心)外聘教师数,各学院(中心)不得超额聘用外聘教师。

(二)审核拟聘人员条件。各学院(中心)应根据相关岗位的工作要求及聘用条件,对外聘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专业素养和教学科研能力进行严格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核。

(三)审核与备案。各学院(中心)安排拟聘人员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外聘教师审批表》,并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核、人事处备案同意后,学校授权各学院(中心)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外聘教师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保质保量完成各学院(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外聘教师须接受各学院(中心)教学管理和考核评价,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专业教研活动, 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章  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 外聘教师均为兼职教师,原有的人事关系不变。

第九条 外聘教师由各学院(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各学院(中心)应将外聘教师纳入本单位统一的教学管理工作中,切实加强外聘教师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要加强对外聘教师师德师风、教学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使外聘教师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聘用协议期限原则上为1学年或1学期。聘期届满,聘约自动解除。工作需要、考核合格的外聘教师,可提出续聘申请,但连续聘用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确需继续聘用的,需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须建立外聘教师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外聘教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职称、教师资格证书等聘用材料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以及教案、课程表等工作过程材料、考核材料,一人一档,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外聘教师聘期届满时,各学院(中心)根据外聘教师工作职责和聘用协议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以学生评教、督导听课评价、单位考评等作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作为课时酬金发放、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并且不得再次聘用。

第十四条 外聘教师的待遇以课时酬金形式体现。学校不再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各学院(中心)每学期核算 1次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和课时酬金,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核、人事处备案审批。课时酬金统一切块到各学院(中心,教学单位对外聘教师考核合格后,报学校财务处发放。作量算办课时金发放准按校有关定执。 

第十五条 外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随时终止或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协议:

(一)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二)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四)出现教学事故,或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高校教师的情形。

第十六条 外聘教师原则上聘期内不得辞职,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聘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后,报教学主管部门、人事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教务处、 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郑州轻工业学院关于返聘、外聘教师的管理办法》(郑轻院〔2005〕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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