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轻大政〔2022〕32号
校属各单位:
《郑州轻工业大学教师进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1日
郑州轻工业大学教师进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提升师资队伍建设水平,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职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进修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教师。
第三条 进修类别
(一)岗位进修。是指教师为更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而到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进行的非学历、学位教育。主要有国内访问学者、合作研究、课程进修等形式。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1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不在此范围。
岗位进修是教师进修的主要形式,学校和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支持教师参加符合岗位需求的进修学习。
(二)国内博士后研究。是指具有博士学位教师进入国家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重要科研院所、知名企业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
(三)出国(境)进修。主要包括到国(境)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进行访学、合作研究、从事博士后研究等。
(四)进企业从事工程实践。主要包括到国内知名企业的挂职锻炼、顶岗实践、产学研合作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原则。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选派教师进修。原则上年度脱产学习教师数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的8%,教师脱产进修结束后满2年方可再次申请脱产进修,多类进修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
(二)统筹兼顾原则。向博士点授权和建设学科、新建专业教师倾斜,积极支持师资力量薄弱、人才引进困难学科教师进修,重点培养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合约管理原则。教师进修前,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明确并规范个人、所在单位与学校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申请进修条件
第五条教师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可申请参加进修:
(一)在所聘岗位工作满2年,可申请参加岗位进修。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4年以上的骨干教师可申请国内访问学者。
(二)在所聘岗位工作满1年,年龄35岁以下、特殊情况可放宽到40岁以下教师,可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开展科研工作。
(三)在所聘岗位工作满2年,年龄50岁以下教师,可申请出国(境)进修。
(四)在所聘岗位工作满1年的工科专业教师,可申请进企业从事工程实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进修条件:
(一)申请进修的学科专业方向与所聘岗位的职责任务不一致的;
(二)近3年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近3年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质量考评等次为良好(不含)以下的;
(四)未完成所聘岗位聘期任务或年度工作量要求的;
(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合格(不含)以下等次的;
(六)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
(七)其他不宜申请进修的情况。
第三章 岗位进修
第七条国内访问学者。学习形式一般为脱产,进修时间为6个月或1年。
第八条课程进修。学习形式一般为脱产,期限原则为3至6个月。
第九条国内合作研究。教师可申请到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知名科研院所或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大型企业参加与本人科研课题有关的合作研究。自然科学类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人文社科类一般为1至3个月。
第十条岗位进修所需全部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进修完成后凭进修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考核合格证明及与我校所签协议约定,按财务规定予以报销。进修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进修期限6个月(不含)至1年的,学校报销不超过1万元费用(含学费及不超过2000元的住宿费)及学校至进修单位所在城市2次往返交通费(不含市内交通费);进修期限3个月(不含)至6个月(含)者,学校报销不超过5000元费用(含学费及不超过1500元的住宿费)及学校至进修单位所在城市1次往返交通费(不含市内交通费)。进修期限1个月(不含)至3个月(含)者,学校报销不超过2500元费用(含学费及不超过1000元的住宿费)及学校至进修单位所在城市1次往返交通费(不含市内交通费)。
(二)进修单位在郑州市内的,住宿费和交通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教师进修期间,国家规定的工资正常发放,岗位考核及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内博士后研究
第十二条符合基本条件及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工作:
(一)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平台、教学科研团队的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二)入选各类人才工程人选的教师;
(三)发表、出版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著作或教材等代表性成果,参与过重要教研或科研项目,或获得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较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教师。
第十三条博士后研究形式一般应为在职定向培养,学习期间正常考核教学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脱产(不转个人档案)研究的,脱产期间减免教学定额工作量,正常考核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脱产(个人档案转出学校)研究的,学校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期返校工作、个人档案转回学校后,学校恢复其工资及福利待遇,脱产研究期间扣发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再补发。
第五章 出国(境)进修
第十四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类项目、学校教师出国(境)进修项目,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师出国(境)进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出国(境)进修项目要求,教师需参加外语培训的,需经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批同意,所需全部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经培训达到项目出国留学外语水平要求者,学校全额报销1次校外外语培训费、往返交通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不超过1000元)。经培训未达到项目出国留学外语水平要求者,全部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教师公派出国(境)进修,在规定的期限内,学校保留其社保待遇、扣发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时回国、经学校考核合格的教师,回校工作后补发规定期限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教师自费出国(境)进修,在规定的期限内,学校保留其社保待遇,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回校工作后不再补发留学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教师出国(境)进修前,须向学校缴纳保证金2万元,并须由本单位在职教师作为担保人,担保其完成进修任务后按时回国返校工作。逾期未归的,依据协议约定和学校教职工考勤等有关规定处理,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第六章 进企业从事工程实践
第十九条教师申请从事工程实践的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校友企业、学校产学研基地、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或与我校有技术合作关系的企业。除大型知名企业外,原则上不安排在省外进行。
第二十条教师进企业从事工程实践锻炼以脱产方式进行,每次实践锻炼时间原则为6个月;实践期间,不再承担校内课堂教学任务,减免教学定额工作量,正常考核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进企业从事工程实践生活补贴标准为省内每人每月600元、省外每人每月1000元。在省外从事工程实践的,报销1次学习期间往返交通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不超过1000元)。
第七章 进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须以书面形式申请进修,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教师申请进修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提交学校研究,根据学校确定的计划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师进修前,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教师进修应按照学校确定的进修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二十四条 进修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延期,须在规定的培训进修期限(以协议规定为准)内完成进修任务返校工作。教师进修结束、返校报到1个月内,需在其所在单位范围内作1次学术报告。访问学者、合作研究人员在进修期间须公开发表1篇期刊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修期间须公开发表2篇中文核心以上期刊论文或取得1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2件软件著作权或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
第二十五条 教师进修结束后应提交《郑州轻工业大学教师进修考核表》,由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对其进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进修结业证书、进修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教师完成进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校报到工作。未按期回校报到工作的,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依据教职工考勤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进修期间不得申请调动、辞职。
第二十八条 教师返校工作服务期按进修时间的4倍计算。服务期内辞职、调出的,根据未满服务期时间,按比例收回进修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及报销的进修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服务期与其他协议约定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第二十九条 教师进修期间,占用原单位人员编制和岗位,并由原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教师进修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 进修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进修费用,进修期间扣发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予补发,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进修或改变进修计划的;
(二)未签订进修协议进修的;
(三)未能如期完成进修任务、进修成绩不合格、未取得结业证书、学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
(四)进修期满未按时回校报到工作的;
(五)不服从所在单位和进修单位管理的;
(六)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郑州轻工业学院教师进修管理办法》(郑轻院〔2008〕99号)、《郑州轻工业学院教师进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工作暂行规定》(郑轻院〔2009〕48号)、《郑州轻工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郑轻院〔2013〕52号)、《郑州轻工业大学关于教师进企业从事工程实践的暂行规定》(郑轻大政〔2019〕5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之前经学校批准进修的,按原办法及所签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