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攻读博士办理程序

发布部门:人事处发布时间:2021-07-11浏览次数:695

1、此项工作由人事处(教师发展科)负责;

2、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并递交审批表(时间随人事处发布的每学期一次的师资培养计划通知);

3、决议通知下发所在单位,查看结果;

4、报考;

5、被录取后由教师本人携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三方协议复印件到教师发展科备案并签订协议书;办理请假手续;

6、攻读博士人员完成学业后,须沟通好学校和培养单位,保证其毕业证、学位证和学籍资料由培养单位寄发到我校教师发展科;

7、在职博士毕业返校后,须携带以下资料到教师发展科备案并报到: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3份、保证金原件、协议书原件;办理销假手续;

8、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和协议书发放培养费、生活补助,兑现校聘副教授待遇,报销路费、住宿费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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