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工考〔2013〕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豫人社〔2010〕88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对象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各工种每年全部开展考核;二级(技师)2013、2014两年期间轮考一
遍, 2015年以后每年全部开展考核;一级(高级技师)在国家设置高级技师的工种范围内每年逐步开展考评。
(三)考核当年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列入考核范围。
二、申报资格条件
(一)凡符合申报资格条件者,必须由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方可申报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
(二)符合下列各等级申报资格条件的,可申报相应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
1.考核当年9月底前已转正定级,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可申报工勤技能岗位五级考核。
2.通过工勤技能岗位五级考核并在本工种本等级工作满5年以上,或工作年限10年(含)以上,可申报工勤技能岗位四级考核。
3.通过工勤技能岗位四级考核并在本工种本等级工作满5年以上,或工作年限18年(含)以上,可申报工勤技能岗位三级考核。
4.具备下列各项资格条件的,可申报工勤技能岗位二级考核。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工作表现和业绩突出,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独特技艺、技能特长和传授技艺能力,能解决本工种重大的技术操作问题;
(3)通过工勤技能岗位三级考核并在本工种本等级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
(4)具有技工学校(职专)或高中(含职高)以上文化程度。对有较高技艺、年龄较大(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放宽到初中文化程度。
5.具备下列各项资格条件的,可申报工勤技能岗位一级考评。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具有技工学校(职专)或高中(含职高)以上文化程度。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符合第(3)项所列业绩中两项以上者,可适当放宽学历;
(3)通过工勤技能岗位二级考核并在本工种本等级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且在本等级工作期间取得下列一项以上技能业绩。
①参与完成科技创新、技术革新项目,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或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在有效名次内者;
②在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
④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以上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成果或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
⑤在国家正规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专业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独著或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发行一部以上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一
万五千字以上),有关论文著作应在考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
⑥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荣誉称号;
⑦在省(部)级以上举办的技术交流比赛节会上获得前三名,或业绩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单位使用两次以上;
⑧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不含单项表彰)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对技能业绩的有关具体要求按《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资格申报条件附则》规定执行(见附件)。
6.转换岗位工种的工勤技能人员,首先应按照本人现岗位等级申报所转换岗位工种的考核,考核合格并累计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以上(从首次取得本等级工勤岗
位证书的时间开始计算),可申报转换后岗位工种的升级考核。
(三)取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等级证书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
中取得成果(技术成果为多人共同完成的,应为主要完成者)并有省辖市(厅)级以上成果证书以及在省辖市(厅)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工勤技能人员,可以申请破格晋升,具体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2003〕92号)、《关于技术工人技能竞赛奖励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豫人工考〔2006〕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举办第八届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2〕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破格晋升的人员,晋升工勤技能岗位二级、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考办”)、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工考中心”)审批;晋升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五级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工考办、省工考中心备案。
(四)申报资格条件中的工作年限时间计算到考核当年度12月31日。
三、报名资格审查
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岗位工作业绩考核合格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集中报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管理机构进行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岗位等级考核考评
(一)考核考评办法
1.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四级、三级和二级考核采取定量计分的办法进行,分为岗位操作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
(1)岗位操作技能考核
岗位操作技能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专业描述、现场技能操作、人机对话等考核方式,结合岗位工作进行。
(2)理论考试
理论考试分职业道德、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能力两科,每科卷面满分为100分。
(3)组织实施
岗位操作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由省工考办、省工考中心统一安排,委托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组织实施。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1〕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2.工勤技能岗位一级考评由省工考办、省工考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办法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豫人工考〔2009〕1号)和《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和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豫人工考〔2009〕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定合格人员的原则和程序
1.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四级、三级和二级合格人员的确定
确定合格人员的原则是以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为单位,对各科考核成绩均符合单科最低分数线要求的同考点、同工种、同等级参考人员,根据考核合格率并按照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合格人员。
(1)各考核科目设立单科最低分数线,单科考核成绩低于相应单科最低分数线的参考人员,为考核不合格。
(2)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单科最低分数线和考核合格率。
2.工勤技能岗位一级考评通过人员的确定
(1)统一组织专业理论考试,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环节的申报人员。
(2)组织答辩和综合评审,确定通过人员。
(3)申报人员通过评审并经公示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通知组织申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三)合格人员证书办理
各单位根据合格人员名单,到各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管理机构办理合格人员证书及相关手续。
五、岗位等级培训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是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和必要保障,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四级、三级和二级申报人员必须在考核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管理机构要加强以更新知识技术、提升能力素质、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为主的岗位等级培训,切实提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具体工作在考核当年的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文件另行安排。
六、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切身利益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组织,全面落实责任制,认真执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与岗位聘用的关系,使岗位管理制度逐步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采取有效措施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不执行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凡以前我省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资格申报条件附则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资格申报条件附则.doc
2013年2月1日